CFO 应尽早考虑审计师解聘事宜
最近,美国圣母大学门多萨商学院会计学副教授杰夫·伯克斯(Jeff Burks)和美国俄亥俄大学商学院助理教授珍妮弗·史蒂文森(Jennifer Stevens)针对审计师解聘事宜开展了一项新的研究,其研究报告题为《解聘审计师:不透明的披露与时机抉择透露的信息》,但尚未对外公开发表。两位作者建议,财务总监(CFO)在基于合法理由考虑解聘公司的独立审计师时,例如对审计师事务所的报价或质量感到不满,应尽可能在财年的第二季度结束之前解除这一关系。
如果一家公司在第二季度结束之后才宣布解聘其审计师,那么,在伯克斯看来,该公司将面临风险,可能被有心者解读为希望通过结束聘用关系来掩盖“恶意”行径。
伯克斯指出,相比之下,公司在通常是审计合同续约时点的财年开始尽早解聘审计师,这一举动向投资者表明公司的行动“是按计划实施的”,而不是“突然改变了主意”。“投资者普遍认为,公司倾向于在财年的开始阶段就敲定审计师。所以,如果你在当年晚些时候再更换审计师的话,投资者会认为这一行为足以表明你改变了主意。”而这样一种信号势必会引发资本市场对该公司行为的疑问。
无论如何,伯克斯和史蒂文森在研究报告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说明投资者一直以来的怀疑:当一家公司等到一个季度或两个季度之后才解聘其审计师,与尽早采取类似行动的公司相比,市场更有可能在不久之后获悉该公司的某些负面消息。
研究报告指出,“如果公司在财年的第二季度之后才解聘审计师,与其他在提交上一年度报表不久之后就解聘其审计师的公司相比,这类公司未来的重述率、重大缺陷率、退市率明显更高。”
两位作者发现,实际上,如果公司在财年的季度结束之后才解聘审计师,那么,“未来两年内,该公司的重述概率大概是其他公司的两倍,而重大缺陷的概率则超过了四倍”。
在研究过程中,两位作者从研究公司Audit Analytics所提供的资料中采集数据,框定了2000年至2013年期间所公布的16 096项审计师解聘事例。他们将解聘事例限定在2001至2012财政年度内,并与Compustat、证券价格研究中心、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电子数据收集分析检索系统(EDGAR)”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匹配,最后筛选出3 976项解聘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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