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八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 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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