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木地板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建材店销售实木地板200箱,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万元,同时收取送货运费5万元、包装箱租金2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A型实木素地板100箱,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5万元,取得专用发票,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乙企业没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
(3)委托加工收回100箱实木素地板继续加工成高档实木指接地板,以每箱不含税售价1.5万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
(4)将自产B型号木地板2000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来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B型地板的账面成本为18万元,出厂不含税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 (说明: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建材店销售实木地板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3)考虑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的抵扣问题,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实木指接地板应缴纳的消费税; |
(4)计算本月甲企业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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