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首推资产问责制
6月12日,国务院国资委对外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对中央企业管理人员因违规操作,在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决策及资产转让、收购、改组等环节造成资产损失的追究办法做出明确规定。
这是国资委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需要向负责人追究责任。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研室主任谢鲁江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是调整国家股东、企业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三者之间关系的一份规范性文件,是国家股东股权意识觉醒的标志。
专家指出,《暂行办法》定义的各种资产损失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经营方面,如企业产、购、销三个环节可能出现的资产损失;二是战略方面,如企业投资决策、收购改组、资产转让等形成的资产损失;三是金融方面,如各种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造成的投机损失。
目前正值新一轮电信重组,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络和业务、中国联通GSM资产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电信收购中国卫通基础电信业务相关事宜,相关企业的股权置换以及今后的金融投资活动都将受到《暂行办法》约束。另据记者了解,此前已有不少专家呼吁国家注意电信重组中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
酝酿时间长达三年
“由于企业经营状况复杂,有些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未触及法律界定的渎职罪范畴,但也应该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对于《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一位业内专家在接受采访时如是总结。
据了解,在《暂行办法》的准备过程中,国资委总结“中航油陈久霖事件”、“三九集团赵新先事件”等几起案件的经验,数易其稿,“修改多达二三十次”。由于国有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涉及企业决策、经营状况等众多环节,国资委曾向央企资产部、财务部和法律部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酝酿时间长达3年多。
“央企负责人的业绩传统上由政府评价,这些负责人一定程度上并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占有经营收入,这就决定了他们不会像真正的企业家那样,对企业的盈利与亏损负有全部责任。”国资委研究中心宏观战略部部长赵晓谈到此次国资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时表示,过去央企业绩考核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负责人推卸了原本应属于他们的责任,未来央企如遇到经营损失,相关责任人将难辞其咎。
根据《暂行办法》,国资委对央企资产损失按金额和程度将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4个等级,当企业发生这4类资产损失时,对直接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将处以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规范决策、经营责任
针对正在进行的包括电信重组在内的央企重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违规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擅自主导制定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以及干预或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等行为,都将被追究相关责任。
《暂行办法》还对电信央企经营领域产、购、销等环节提出明确要求。以企业采购为例,上述所及的业内专家介绍,包括电信企业在内的央企普遍缺乏科学、统一的采购体系,一些广泛存在的采购现象不仅危害着央企自身发展,而且影响着电信行业的整体发展,按照《暂行办法》,在今后的采购活动中,相关企业未能按照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标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存在明显偏差的,虚报、瞒报物资采购价格的,都将被追究责任。
金融投资需理性回归
采访中,专家普遍表示期待主管部门厉行《暂行办法》,使电信行业在重组之后进入更加健康的发展轨道。
《暂行办法》还针对央企违规投资、理财造成的企业资产损失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某券商分析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将遏制央企的盲目投机行为,促使央企理性投资。
该分析师介绍,包括电信行业在内的各个领域的央企资金雄厚,存在很大的投资冲动,但相关企业在投资资金的使用方面缺乏规范,出现了一些央企人士将资金拆借给券商牟利,或以委托理财的名义使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甚至擅自挪用资金炒股的现象,这些行为很容易造成难以挽回的国有资产流失。《暂行办法》将从制度上厘清央企在金融投资方面的责任界限,并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规范央企的投资理财行为。
(通信世界周刊 李正豪 2008-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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