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处理
在生产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计算中,首先应准确地计算企业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其次,应准确计算企业当期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这是实行“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正确计算应退税额的重要环节。其三,正确计算“免、抵、退”税企业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应免抵税额。其四,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出口企业在向退税部门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后,有时企业在当月收不到退税部门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往往在下个月初才能收到,因此,免、抵、退税的核算应推迟在次月进行。
在生产企业的出口业务中,有的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有的则没有,其核算复杂程度不一,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般出口贸易“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即没有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没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的 出口退税 核算。
在利用上述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时,应准确掌握该公式及其变化: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由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变为: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3)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一般出口贸易“免、抵、退”增值税的核算方法是:不论是内销产品还是外销产品耗用的原材料等的进项税额,在购进时均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当产品出口时,由于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故不需计算销项税额,也不需进行会计处理,但应以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为基数按上述公式(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规定从供抵扣的进项税额中接着出来,进入产品销售成本, 并作相应的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当出口产品的《出口 报关 单》( 出口退税 专用)和《外汇 核销 单》( 出口退税 专用)或中远期结汇证明等出口 单证 齐全时,应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申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按上述公式(3)计算出“免抵退税额”,并与上月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余额进行对照,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无余额,则不存在应退税额;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免抵退税额,剩余的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则当期应退税额等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当接到退税部门下达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后,将应退税额作账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款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
此外,税法规定,生产企业自货物 报关 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因此,生产企业自货物 报关 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还应将外销货物收入调整为内销货物收入,其会计分录如下:
在不能向有关方收取增值税,而由出口企业自己缴纳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人——内销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能向有关方收取增值税时:
借:产品销售收入——出口收入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收入
同时补提销项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如果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有差异,还需将原来作出口销售时按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转出的该部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冲减,其会计分录为:
借:产品销售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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