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合同管理》考点精析(71)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返回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台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无效,一般都无法返还财产,因为无论是勘察设计成果还是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付出都是无法返还的,因此,一般应当采用作价补偿的方法处理。
2.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无效合同小影响善意第二人取得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
无锡市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场确认地点的通知 (2011-02-13 09:47:55) |
镇江市关于做好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2-11 10:02:10) |
徐州市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11-01-26 11:38:14) |
泰州市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通知 (2011-01-20 15:18:29) |
宿迁市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18 10:33:34) |
泰州市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18 10:31:34) |
扬州市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18 10:10:22) |
江苏省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01-18 09:47:31) |
监理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测试题(九) (2010-06-17 16:30:05) |
注册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模拟题(八) (2010-06-17 09:12: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