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修订)》
为加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管理,促进债券市场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施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管理办法》发布前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的债券发行申请,即日起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的规定,其存续期内管理参照以下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衔接安排执行。未在6个月内申请上市的,适用《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规定。
二、按照《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已上市交易的存量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具体过渡安排如下:
(一)公开发行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及协议交易方式的债券。债券存续期内仍维持集中竞价交易和协议交易方式,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我所将按照《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2.3条的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发行人主体评级或债项评级为AA-级以下(含),或主体评级为AA级且评级展望为负面;
2.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的;
3.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合同约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4.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开发行仅采取协议交易方式的债券。债券存续期间仍维持协议交易方式且不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三)非公开发行创业板上市公司债券。债券存续期间仍维持协议交易方式且不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四)已被实行风险警示的债券。已被实行风险警示的债券,自《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发布施行当日根据第2.2条及2.3条规定,按照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进行管理,风险警示标志予以删除,简称予以恢复。
(五)到期兑付的债券。存量公司债券的到期兑付自发布施行之日起适用《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7.3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到期前二个交易日终止上市。
三、按照《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上市的公司债券,其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应当履行《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证上[2012]156号)、《关于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1]364号)、《关于对公司债券交易实行风险警示等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4]9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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