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三节会计核算考点(十)
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三节会计核算考点(十)
七、登记会计账簿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规定
1.概念
会计账簿,是指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系的账页所组成,用来序时、分类地全面记录和反映一个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会计簿籍(载体)。
2.根据规定,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入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
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2)明细账(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明细账按外形一般采用活页账,也可以采用订本账,按账页格式可用三栏式、多栏式、数量金额式。
(3)日记账,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日记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启用会计账簿的规定
启用新的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并填写账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账簿起止页数(活页式账簿,可于装订时填写起止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当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也要在“启用表”上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和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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