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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三节会计核算考点(二)


吉林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三节会计核算考点(二)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这里所说的“法”,既包括《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规章,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司法》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规定,各单位在建账时应遵守以下几点: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除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产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1.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必须是那些已经发生,且引起资金运动的经济业务事项。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如,P216§6以伪造的凭证提供虚假信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2.《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要求,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3.伪造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目的在于以假充真。

  ★4.变造会计资料,是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及篡改事实。

  ★5.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全假)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账簿等真,报告假),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真实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的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6.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例题1—11】( )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A.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的会计资料

  B.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的会计资料

  C.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D.会计资料的不真实或不完整

  [答案]C

  [解析]题干中所述的内容符合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

  【例题•单选题】某单位会计李某采用涂改手段将金额1万元的购货发票改为4万元,则李某的行为属于( )。

  A.伪造会计凭证

  B.变造会计凭证

  C.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D.合法行为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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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0 21:58:31【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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