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需澄清问题找准定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案室处长 蔡巧萍
“希望通过改革与修法,能够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法的质量。”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立法,一方面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另一方面,从立法的角度,需要把它放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下。希望通过改革与修法,能够切实提高个人所得税法的质量。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只有简单的15条,大量的内容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这样的法律距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一部良好的法律必须达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能够给社会以明确的规范,给市场以稳定的预期。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立法,有六个问题有待研究和明确。
第一,关于综合与分类改革。现在个人所得税最大的问题是税基非常窄,主要依赖工薪所得,税收收入只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左右,国际比较而言占比很低。有分析认为这是由于实行分类税制,即对不同类型所得分别征税造成的。因此,改革要从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到综合与分类的税制。综合了是否就能解决现有税制的问题?有国际专家提到,如果把目前的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多来源所得申报等征管制度落实到位,中国现有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未必一定要走向综合。比如,个人多数收入来自于企业和其他实体,通过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个人多数收入能够从扣缴义务人的申报中汇总归集出来,不必一定要在税制上综合各类所得。从国际专家的视角来看,当年我们对利息所得免税是非常不明智的,因为此举削弱了银行作为利息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申报义务。如果保留利息税的话,银行有义务向税务局做明细扣缴申报,税务局就能获得相关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在这点上,收入不是最重要的,信息的获得是最重要的。因此,综合与分类改革,需要进一步澄清分类税制的问题到底在哪里,综合的意义又在哪里。
第二,如何推动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一般都认为,单纯依赖代扣代缴制度征管个人所得税存在很多问题,导致无法对个人收入汇总,因此一定要建立个人的自主申报制度。那么必须要回答,个人为什么自主申报纳税?不外乎两个原因:一是害怕惩罚。二是有利益,申报会得到一些好处。应当基于这两点,来设计纳税人自主申报的制度,例如,建立退税等利益引导机制。奖惩严明、双管齐下可以非常有力地推动纳税人申报。
第三,家庭申报纳税的含义需要澄清。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方向并非家庭申报,而是个人申报。典型代表是英国实行的精确代扣代缴制度,分类征收,个人申报。美国允许夫妻联合申报,但夫妻联合申报所扣除的费用等同于两个人单独申报。只有当其中一方不工作,或者是双方收入差距特别大时,联合申报才有明显的利益。德国如果夫妻联合申报的话,扣除比两个人单独申报要多。这是由于德国人口负增长,该政策目标是鼓励组建家庭和生育。我们主张家庭申报的含义是什么?是夫妻联合申报,还是父母跟孩子一起申报?或者仍旧是个人申报,允许扣除家庭抚养等费用?这样做的政策目标是什么?是否符合中国国情?是否可操作?这些问题一定要澄清。
第四,如何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都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哪些所得应综合征收,哪些所得应分类征收?理由和依据是什么?需要结合国际实践,研究我们如何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在研究个人所得税时,一定和企业所得税合并考虑。企业是个人获得收入的导管。个人所得税要有机制消除与企业所得税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如国外有归集抵免制,股息、红利减半征收机制等。
第五,税前扣除项目以及税额抵免的设计。个人所得税不仅有税前扣除,还有税额的抵免。英国作为国际上公认的、代表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方向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较少,反倒有税额抵免。这样的设计,能大大提高代扣代缴的精确度。而我们现在恰恰处在一个社会各方面都要增加单项扣除的背景下,会有哪些问题,利弊如何?都需要仔细分析。如果设计单项扣除的话,需要对每一个单项扣除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比如个人住房贷款利息的税前扣除,美国的分析认为这项扣除公平性很差,富有的家庭获益更多。我们怎么避免出现这种情况?
第六,征管模式。必须考虑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如何对自然人征税。这不仅需要理念的转变,也需要征管技术手段的跟进。我们需要思考是否也像美国一样,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个人所得税的数据信息库。美国国税局为征收个人所得税建立起来的数据库,被其他部门用于其他社会管理,如统计局做流动人口管理的依据之一。通过个人所得税征集上来的信息是非常完备的,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水平,能够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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