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自然人涉税诚信体系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顺应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自然人纳税人数量多、管理难的趋势,从法律框架、制度设计、征管方式、技术支撑、资源配置等方面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前提条件是必须建立完善的自然人涉税诚信体系。
国家关于自然人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现有的税收程序法和实体法对自然人征管支撑不够。对自然人诚信行为的奖励支持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处罚,尚未制定详细的规定,使得国家在完善自然人诚信体系建设方面,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支持。
征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征管体系主要面向企业类纳税人,自然人税收管理不是税务机关征收的主要对象,加之自然人信息不对称、纳税资料缺失、申报便捷性较差,都不利于自然人税收征管。同时,缺乏全国范围内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尚不能通过“金三”系统直接获取自然人在其他部门涉税的信息,难以及时、准确、全面掌握自然人财产和收入情况。
共治格局有待进一步构建。目前各部门间信息共享主要还是以单位纳税人为主,极少涉及自然人信息共享,并且共享基本采用协调与协助方式,缺乏制度保障,也缺乏常规性和长效性。各商业银行作为自然人财务状况最重要的信息源,与税务机关的合作尚有待进一步加强,需要破解税收信息数据管理安全性问题,使税务机关与银行间的信息共享变得更顺畅及时。
自然人流动性大,个人信息多而杂,无法做到及时更新,难以建立完善稳定的自然人涉税信息数据库。此外,由于自然人教育程度差异较大,部分自然人认为纳税信用等级对自身并无影响,税法遵从度低。
法律不仅是政府行使征税权力和公民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和基础,同样也是构建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的前提和基础。依据税收法定原则,涉及自然人的各税种、税目等税收要素及其对应的征管程序都必须法定,这就需要通过立法来确定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同时为了适应新的税制改革,必须针对自然人管理薄弱环节、税收管理制度和对应程序欠缺方面进行立法,形成完善的自然人法律体系平台,这也是有效保护自然人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要完善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可以实行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以自然人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形成自然人信息库和自然人税收征管基础平台。同时,建立高收入自然人税收监管体系。此外应不断创新自然人税收征管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税务”优势,打造多元化办税形式,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知晓自身涉税信息,并可通过手机申报纳税,最大限度方便自然人办税。
构建部门间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加强税务大数据运用,建立自然人涉税信息数据库,积极推动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将自然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运动、在工商部门的股权变更和在拍卖行的拍卖交易、房管部门的不动产销售等信息录入自然人涉税信息数据库。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对包括个人的证券资金、保险资金账户、通过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予以实名管理,并与不动产、车辆的产权登记相衔接,实现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高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质量。同时,作为自然人纳税信用的主导部门,要主动与银行、工商、质监、法院等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将纳税信用等级与整个信用体系整合运用、联动管理,建立健全我国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针对自然人的涉税失信行为,除严格处罚外,还应将其记录在失信档案中。可以建立一个以自然人身份证号为唯一标识的信用系统,并且与银行、公安等多部门加强合作,将涉税失信信息运用到社会的各方面,使其对自然人产生应有的约束力,从而提高自然人的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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