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CPA修订同业复核准则
近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发布了修订后的同业复核执行及报告准则,这些准则的相关解释也随之一同发布。
该修订案的发布为管理、计划、执行、报告和接受那些加入AICPA“同业复核计划”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同业复核工作提供了标准。这些准则对始于2009年1月1日及以后开始的同业复核工作生效。
加入“同业复核计划”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个人开展会计及审计业务每满三年就应该进行一次同业复核。同业复核程序由独立的评价者来执行,同时,AICPA监督复核程序的执行。
同业复核有两种类型:系统复核和业务复核。系统复核主要关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系统。而业务复核将注意力放在经选择的业务的执行工作上。
此次新修订的内容包括更多原则导向准则、业务以及报告复核方面的变更。同时,复核工作的报告流程进行了重新设计以便采纳更为简短精炼的同业复核报告,提高报告的明晰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中国会计视野 张晓泉 200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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