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赔偿风险加大
证券民事赔偿要全面解禁,这是近日证券市场呼声最高的消息,同样“证券民事赔偿解禁”也成为各大财经媒体出现频率最高的关键词。证券民事赔偿解禁消息源于最高法院一位法官的透露,据这位法官解释,根据今年新的文件精神,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时,范围已经包括对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立案,而不是仅仅限于虚假陈述。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启动有关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但有关官员表示,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并不妨碍各级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但最高法院原来的司法解释对于法院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时的前置程序仍将成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案件立案的法律障碍。
注册会计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陶化安律师分析认为,修订后的《证券法》将进一步明确规定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进一步明确证券民事赔偿各种行为后,这有可能降低起诉门槛,尤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起诉门槛将有所降低,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被起诉的可能性增大,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必将加大。
证券民事赔偿解禁后,民事赔偿主要针对的主题还是上市公司,然后连带到相应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是参与证券市场比较频繁的中介机构之一,据上海市股份制与证券研究会主任曹俊介绍,以前在中国,投资者将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起诉的案例屡见不鲜,最后判定不得而知,象征性的赔偿可能存在,但实质性的赔偿可能不存在。
早先,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民事赔偿需要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现如今证券民事赔偿明确后,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赔偿也难成形,对此,曹俊分析,从以往的案例来看,首先是责任认定难度大,以往都是行政手段介入,司法介入比较少。其次,即便是一些较大案件,司法介入以后,对于责任定量的认定也比较难,责任定量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同。
证券民事赔偿首先应该确定责任,然后再从定性到定量,定量后才能确定赔偿额,会计师事务所的定责定量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此外,在定责定量之后,会计师事务所能否赔偿仍是关键所在。
科龙案是最好例证之一,为此,曹俊分析,虽然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定责定量存在一定难度,但关于科龙案件,不管最后如何判定德勤的责任,德勤应该有赔偿的意识和准备,因为在国外成熟证券市场已经有先例,这也是判断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准。
“在定责定量之后,会计师事务所往往无法承担民事赔偿,因为目前我国很多会计师事务所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性质,而会计师事务所造成民事赔偿的责任赔偿额往往会大于有限责任许多倍,其净资产可能远远小于赔偿额,这不利于证券民事赔偿。比如说,司法已经判定某个会计师事务所应该负连带责任,民事赔偿额5000万人民币,但可能这个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金仅有200万人民币,净资产也就100万人民币,这家会计师事务所不足以承担连带责任的赔偿。”曹俊举例说。
今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修改实施后,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明确了特殊普通合伙这一新型的合伙企业组织形式,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今年3月深圳市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也已正式实施,但不管是深圳,还是全国,并没有出现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成为合伙制的积极信号。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是国内少数合伙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该所所长饶永坦言:“证券民事赔偿解禁后,从法律上明确了注册会计师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我们会更加谨慎地执业,避免执业风险,这将对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影响比较大,尤其对于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相信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会更加重视风险的控制。从长远来看,这样可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诚信度,重建市场信心。”
从中介机构行业长远发展来看,推行合伙制是一种必然趋势,在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作为第三方有理由要赢得投资者的信赖,赢得社会公信力。曹俊建议说:“如果整个中介行业做不到合伙制,对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应该实行合伙制,建议监管部门把合伙制作为参与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之一。”
(财会信报 左永刚 2007-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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