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原材料售价中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和提供劳务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考虑其他因素。2012年4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销售商品一批,按商品标价计算的金额为200万元,由于是成批销售,甲公司给予客户10%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商品实际成本为150万元。
(2)向本公司行政管理人员发放自产产品作为福利,该批产品的实际成本为8万元,市场售价为10万元。
(3)向乙公司转让一项软件的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使用费20万元并存入银行,不再提供后续服务,该专利权月摊销额为1万元。
(4)销售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售价80万元,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59万元。
(5)确认本月设备安装劳务收入。该设备安装劳务合同总收入为100万元,预计合同总成本为70万元,合同价款在前期签订合同时已收取。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截止到本月末,该劳务的累计完工进度为60%,前期已累计确认劳务收入50万元、劳务成本35万元。
1.根据资料,甲公司2012年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的金额是( )万元。
A.600 |
B.290 |
C.300 |
D.320 |
2.根据资料(2),影响营业利润的金额是( )万元。 |
A.2 |
B.-8 |
C.-9.7 |
D.10 |
3.根据资料,甲公司营业利润的金额是( )万元。 |
A.75 |
B.95 |
C.63.3 |
D.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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