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二章高频考点: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的涵义
经济补偿金,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单位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2.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法干”)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法用”)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没办法”)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留用”)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营业”)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基本思路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月工资
(2)工作年限的确定
(3)月工资的确定
(4)高工资的特殊处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计算公式为: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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